(2019年11月4日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办)是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直接受委员会领导,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 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研究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组织研究鞍山师范学院审计监督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措施和改革事项,综合协调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审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落实。
第四条 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请示,接受校属各级党组织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的报告,研究评估后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根据委员会接受的校属各级党组织涉及审计的项目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经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提出年度鞍山师范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经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承担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准备会议议题、议程和材料,整理会议文件,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
第八条 负责建立完善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或者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督查
第九条 负责完成上级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十条 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校党委和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落实。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审计专题会议,议题根据具体情况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报委员会主任审批。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