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内设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对党中央部署做到令行禁止,正确评价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学校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学校的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学校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校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学校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审计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纪检监察室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纪检监察室、组织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确定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校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以及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学生经费、培训经费、招标采购费用、各项维修经费、基建经费等使用情况。
(五)经济活动中各项经济风险防范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
第十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纪检监察室、组织部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见面会。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应、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认真自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财务收支、年度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利用学校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收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认为书面意见应当采纳时,可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提交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其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室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室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党政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党政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3、贯彻党和国家、学校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4、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5、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二)领导责任
1、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2、违反学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4、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5、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和审计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机制。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四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以及组织部或者主管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学校印发的《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