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4日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鞍山师范学院议事协调机构,直接受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
第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校党委有关领导同志、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办),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领域重大工作作出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鞍山师范学院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具体措施,讨论和决定审计监督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事项,审议年度鞍山师范学院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议决定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校党委审计办根据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校党委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八条 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党委审计办提出建议,报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委员会议定事项,由党委审计办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党委审计办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校党委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并报送校党委委员。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应当通过党委审计办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党委审计办负责建立完善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