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监管合力,推进学校事业全面发展,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基本成员部门为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在学校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审计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发布。
(二)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研究拟定临时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
(三)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于上年度末或干部调整调动时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提请联席会议审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送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二)协助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开展工作。提供组织人事方面的法规政策,真实反应情况,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档案资料和证明。
(三)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主要职责
(一)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介绍重点对象的有关情况。
(二)查处阻挠、拒绝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等错误行为,保障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三)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及时向审计处提出整改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二)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提供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真实反应情况,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和证明。
(三)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较重而审计处力量不足时,协助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四)督促检查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健全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规避财务风险。
第八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联席会议拟定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二)接受党委组织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按照有关规定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加强同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通报审计情况。
(四)经审计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向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送达审计报告,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二)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真实反应情况,提供详细资产管理台账等资料和证明。
(三)督促检查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健全内控制度,规范资产管理,规避资产管理风险。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意,联络各成员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负责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等文件,并根据需要,分送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
(三)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采取适当形式交流、通报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若有需要,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报请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